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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守刚:税收标志着现代国家?

    信息发布者:zhaohao
    2017-07-01 12:58:01   转载


    一枚石头刘守刚2017-07-01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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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政治上,现代国家以直接税(所得税与财产税)为主体税种,不仅仅反应了公众对于平等的强烈要求,它还反应了现代政治以税收约束公共支出的基本考虑。

    引言:可以用什么东西来充当一个现代国家的标志?法国伟大的思想家伏尔泰,可能会提议用一艘军舰和一出大歌剧。美国诗人惠特曼,也许会强调用一束仅三天就跨越千里从佛罗里达寄送到他房间里的橙花。可在我等政治财政者眼中,经由纳税人同意并依托于民众私有财产而征收的税收,才真正标志了一个现代国家。

    税收不同于保护费,必须基于同意,此为现代国家之根本

    虽然人们已习惯性地使用“税收”一词来指代所有的财政收入形式,虽然常人眼中首先注意到的是税收具有的强制性,但在19世纪德国财政学巨头斯坦因(又译施泰因)看来,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收入形式都可以称为“税收”,因为税收的首要特征是纳税人的同意。他说,税收是仅存于由自由公民组成的现代国家中的财政收入形式,其实质是共同体成员自愿拿出部分资源以便共同体有力量来完善每个成员。因此,他特别强调说,“税”是经过民众同意、运用现代征管手段征收并用于促进民众个人发展的财政收入。在税收诞生以前靠强制取得的财政收入,他称之为“捐(contribution)”。捐与税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没有获得民众的同意,体现的仅是统治者为了自身利益而对民众行使赤裸裸的暴力。斯坦因指出,这样两种财政征收形式,存在于国家的不同演化阶段:税存在于现代国家,而捐存在于传统国家(《财政理论史上的经典文献》第3章“论税收”,刘守刚、王晓丹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刘守刚:税收标志着现代国家?

    香港电影中经常有黑帮老大收取保护费的经典桥段,比如古惑仔里收保护费的山鸡哥

    如果用更通俗一点的语言来重述斯坦因的说法,那就是,税收在根本上不同于黑社会向老百姓收取的保护费,虽然二者都具有强制性、都来自私人的财产。税收在征收时,得到了经由民众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的同意;而民众之所以同意缴税,是因征税者在事先说明了税款的使用方向(公共利益),在事中(征税与用税的过程中)受到民众代表的严格监督,在事后有审计与问责机制。与此相反,黑社会收取“保护费”,凭借的仅仅是他们掌握的赤裸裸的暴力。虽然在形式上,黑社会的保护费同样具备了某些财政学教科书归之于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甚至不乏书中强调的规范性,但在根本上保护费不同于税收,因为它的征收并没有得到民众的同意。保护费在收取之前,没人向老百姓报告征税的目的、使用的计划并请求同意;它的使用方向,也不会是为了公众利益(虽然自我标榜用途是提供“保护”);征收和使用的过程,更不会控制于民众或其代表;在征收和使用结束之后,不会允许百姓派出代表来进行审计与问责。


    刘守刚:税收标志着现代国家?

    约翰·洛克,英国哲学家

    税收的征收与使用,必须基于公众的同意,这既是历史国家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国家的逻辑必然。在历史上,西欧地区的君主为了让各等级同意掏钱帮助他打仗,不得不建立起代议机构的雏形(等级会议),以便让纳税人代表审议征税的用途并监督用税的过程。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现代国家对税收表达同意的代议制度。在逻辑上,为现代国家奠定思想基础的英国学者洛克,在用社会契约理论为现代国家提供合法性辩护时,也阐明了税收必须基于同意这一特征。他的看法是,在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之所以要建立国家,就是为了保障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自由权在内);经过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一致同意,才建立起国家,这样的国家本身并无财产。在国家诞生后,行使国家主权的,是由民众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只有经过立法机关的同意,才能“取走”私人的部分财产以形成用于公共目的的税收。所以,洛克也强调,“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可见,立法机关行使征税权的实质,是公民在用自己的权力支配自身的部分财产,以便用于自己的事业。无论是历史的发展还是逻辑的演绎都可以看出,同意是税收的根本基础,基于同意的税收也因此能够标志现代国家。

    税收不同于国有财产收入,它标志着真正的公共权力

    美国著名学者加尔布雷斯观察到,在现代国家的公共权力成长起来之前,政治权力要么依托于人格,要么依托于财产,而未发展成为纯粹的公共权力。只有在现代国家,政治权力才依托于经民众选举产生的组织而存在,此时的权力才具有真正的公共性。现代国家的征税权力,依托于经选举产生的公共化组织,采用了普遍、平等、直接、规范的理性化形式,并且只允许用于公共的目的,因而这样的征税权体现了真正的公共性。

    著名的俄罗斯史研究专家、美国学者理查德·派普斯曾经断言,斯大林时代的制度根源于俄罗斯帝国史上长期实行的统治权与财产权合一的传统,而这一传统又表现为沙皇同时担任国家统治者和所有者双重角色。其实,更进一步地说,如果从国家类型的角度来考察的话,会发现所有权与统治权合一是帝国国家的根本特征,因为帝国的国家制度就是以财产(土地)及其所有权为支撑点建构而成的。用中国传统的俗语来表达,那就是“打江山者坐江山”,即统治者因为夺取了土地的所有权才获得了统治权。因此,帝国时期的财政,一个根本的特征就是依托于国家掌握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而获取财政收入;此时的财政权兼具统治权与财产权的性质,虽具有一定公共性但却混合了私人性,并非真正的公共权力。


    刘守刚:税收标志着现代国家?

    11世纪起,在俄国领土上开始形成封建土地制度

    依托于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国家拥有、支配或转让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可称为国有财产收入。在帝国时代,它是普遍的收入形式,在现代国家虽也存在但却非常罕见。在名称上,国有财产收入虽只是一个,但在收益来源和性质上却不是单一的。持有国有财产而获得的财政收入,在性质上可能是垄断租金(政府为自己以特权创设垄断地位而获取的超额利润),可能是经营利润(政府不依靠特权而依靠企业家才能获得的正常利润),也可能是使用费或普通租金(政府将其控制的财产使用权出借而获得的收益)。出售或转让国有财产,也可能产生收入,即所有权转让收入。在国有财产收入的上述收益来源中,最有可能也最为常见的收益,实际上是垄断租金;这一垄断租金,实质上是国家运用强制力量创造出来的,却披上了私权(所有权)收入的外衣。这样的收入形式,混淆了公权力与私权力不同的性质,既破坏了私经济的运行又败坏了权力的公共性,并会带来权力被私人滥用的问题。就是说,有特殊利益集团可能会参与国有财产创收的过程,通过故意混淆公权与私权不同的性质来为私人攫取大量的利益,并借此形成高度紧密的政治经济小团体。借用葛德雪的一个术语来说,这样的小团体,是“国家内的国家”(此术语只是借用,要表达的意思与葛德雪的原意有偏差);而由这一小团体运行的“财政制度若不是某种幼稚的自我欺骗,那就是狡猾地对人民的欺骗”(《财政理论史上的经典文献》第14章“财政问题的社会学研究路径”,刘守刚、王晓丹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刘守刚:税收标志着现代国家?

    《财政理论史上的经典文献》,刘守刚、王晓丹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总而言之,只有在现代国家中,统治权才彻底摆脱了所有权,依赖于经民众同意而形成的组织,并因此成为真正的公共权力。与之相伴随,私人财产权到此时才真正得以确立,并进而形成纯粹的私有制。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纯粹私有制是现代社会才有的现象,它“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而现代国家与这种纯粹私有制相适应(《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因此,在现代国家,纯粹的私有制与真正的公共权力是一体两面的现象,没有纯粹的私有制也就没有真正的公共权力;基于纯粹私有制基础而形成的现代税收,标志着真正的公共权力。

    直接税比间接税更能标志现代国家

    在现代国家诞生初期,一度以间接税(销售税)为自己的主要税收形式。采用间接税,在当时有几个方面的考虑:(1)间接税的征收比较简单,适应当时比较落后的征税技术与管理能力;(2)间接税具有普遍性(只要消费就需要纳税),相对于古老的阶级税(不同阶级纳税不同,甚至有免税阶级存在)或团体税(如专对犹太人团体征收的税)来说,能遍及所有的人群;(3)间接税有利于限制消费、鼓励储蓄,在当时消费能力被认为能代表富裕的程度以及从国家保护中获得的利益量,而储蓄则相当于增添可供未来发展的资本,因而前者应予征税而后者不该征税。

    可是在19世纪下半叶的西欧,税收征管水平已得到提升,普遍征税早已实现,资本也不再像过去那样稀缺,因此间接税的上述三个优点已不再重要。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尤其低收入阶层对于间接税的累退性(收入越高的人承担的税负越低)越来越关注,对于税负平等的要求日益强烈。此时,对收入和财产征收直接税,乃至实行累进税率日益成为深入人心的要求。加尔布雷斯下面这句话反映了欧美国家从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中期普遍的公众意见,“累进所得税有利于实现权力的均等化,促进收入的平等化”。特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都实行了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英国皇家委员”用下面的一段话,确认了直接税在现代国家的优先地位:“我们满意于现有公众舆论的状况,它认为有必要不仅实行累进税制,而且应实行急剧累进的税制,这样才符合广泛甚至普遍接受的公平观念。”(《税收哲人》第9章,刘守刚、刘雪梅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


    刘守刚:税收标志着现代国家?

    在政治上,现代国家以直接税(所得税与财产税)为主体税种,不仅仅反应了公众对于平等的强烈要求,它还反应了现代政治以税收约束公共支出的基本考虑。由于间接税是附加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上征收的,披上了自愿买卖的外衣,消费者对此缺乏痛感,因而具有“取民不怨”的欺骗性。所以,以维克塞尔为代表的学者坚持认为,必须建立起税收与支出同时决策的机制,要让民众或其代表在从事财政决策时,仔细地衡量税收带来的牺牲与支出带来的受益是否相称。或者说,要让民众来衡量,所缴纳的税收是否物有所值(《财政理论史上的经典文献》第6章“正义税收的新原则”,刘守刚、王晓丹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显然,能够承担制约公共支出的税收,是可视化程度高、民众有痛感的直接税。因此,直接税最能体现或者激发纳税人的愿望去运用民主机制评价公共支出与税收负担之间的对比关系,也因此是最能标志现代国家的税收形式。

    (本文为刘守刚等“财政政治学译丛”译者撰写的“财政与现代国家”主题系列文章,此为第二篇。编辑:豆姑娘。)

    作者简介


    刘守刚:税收标志着现代国家?

    刘守刚,1971年出生,江苏建湖人。1989年考入上海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分别于1993、1996、2000年获得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与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考入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专业,于2004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4-2007年间,在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2010-2011年访学于复旦大学历史系,2011-2012年访学于美国杜克大学政治系,2016-2017年访学于美国罗格斯大学公共事务与管理学院。2001年起至今,任教于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担任副教授与财政学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财政史、西方财政思想史与财政政治学。迄今已出版专著四部、教材二部,发表论文多篇,并主持规模达40本的《财政政治学译丛》。

    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自媒体,不代表腾讯新闻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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